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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典型案例

時間:2025-11-04 17:39:38  來源:安陽經(jīng)濟開發(fā)集團有限公司【 打印 】

·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新聞局

目錄

案例1 乘客開車門致人損害,保險公司和侵權人應依法賠付——周某某訴陳某、辛某某、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2 “好意同乘”情形下,應綜合事故發(fā)生原因等判斷駕駛人是否構成重大過失——趙某訴錢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3 電動自行車因過錯致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應予賠償——賀某訴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4 網(wǎng)約車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損害,網(wǎng)約車平臺公司應依法承擔責任——陳某某訴某科技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案例5 路救基金墊付醫(yī)療費后,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王某訴劉某、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例6 非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的,應依法支持行政處罰——袁某訴某交警支隊、某區(qū)政府罰款及行政復議案

案例1 乘客開車門致人損害,保險公司和侵權人應依法賠付——周某某訴陳某、辛某某、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辛某某駕駛機動車載客,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乘客陳某開門時也未充分注意,與騎電動自行車的周某某發(fā)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受傷,車輛受損。公安交管部門認定,辛某某負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周某某無責任。辛某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周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陳某、辛某某、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交強險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的,由侵權人賠償。本案中,辛某某未緊靠道路右側停車,陳某開車門未確保安全,造成周某某受損,二人行為共同造成了損害后果。對于受害人而言,機動車一方系一個整體,陳某與辛某某同屬機動車一方,陳某的責任也屬于機動車一方責任,某保險公司關于其對乘客責任部分不應承擔保險責任的抗辯不能成立,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就超出保險賠付范圍的部分,由駕駛人辛某某承擔70%賠償責任,乘客陳某承擔30%賠償責任。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周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4萬余元,辛某某賠償周某某4200元,陳某賠償周某某1800元。

【典型意義】

日常生活中,車內人員疏于觀察,貿然打開車門與他人發(fā)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俗稱“開門殺”。該類事故通常因疏忽導致,但往往造成他人人身財產損害,有些甚至引發(fā)人身傷亡等嚴重后果。本案判決明確,在“開門殺”事故中,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就駕駛人和乘客的責任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其余部分由駕駛人、乘車人依法承擔。本案判決既充分發(fā)揮保險保障作用,及時救濟受害人,又強化駕駛人、乘車人安全責任意識,警示駕駛人、乘車人均應嚴格遵守交通規(guī)則,謹慎注意,避免小疏忽引發(fā)大事故。

案例2 “好意同乘”情形下,應綜合事故發(fā)生原因等判斷駕駛人是否構成重大過失——趙某訴錢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錢某駕駛機動車搭載趙某回村途中,車輛撞到路中的障礙物,失控撞向路邊燈柱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趙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錢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趙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錢某賠償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誤工費等損失共計19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的規(guī)定,非營運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無償搭乘人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應當減輕其賠償責任,但是機動車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本案中,趙某系無償搭乘錢某駕駛的車輛。雖然公安交管部門認定錢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但判斷錢某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還應綜合事故發(fā)生原因、損害后果等因素予以確定。本案中,錢某具有駕駛案涉車輛的相應駕駛資格,亦不存在酒后駕駛等法律禁止駕駛的行為。本案事故發(fā)生在凌晨,當時公路上有障礙物,燈光對于駕駛員判斷路面障礙物并及時避讓有一定影響。此外,趙某在車輛后排乘坐但未系安全帶對損失的擴大也有過錯。錢某無償搭載趙某屬于利他性的行為,對其過失行為不應過分苛責。綜合以上情況,錢某的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的機動車使用人有重大過失的情形,可以減輕錢某的賠償責任。最終判決:錢某對趙某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

【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條規(guī)定“好意同乘”情形下應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這對促進形成互助友愛社會風尚具有積極意義,也符合綠色低碳出行方式的倡導。實踐中,公安交管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對于全責、主責、次責等的認定,通常是結合對事故各方的過錯比較作出。在“好意同乘”情形下,駕駛人是否構成重大過失,進而能否減輕責任,仍需結合全案事實進行評判。本案判決綜合考慮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發(fā)生原因、損害后果等因素,依法減輕駕駛人的賠償責任,有利于維護友善互助的傳統(tǒng)美德,也警示駕駛人和乘車人共同遵守交通規(guī)則,駕駛人需謹慎駕駛,乘車人也需遵守相關規(guī)定,做好系安全帶等風險防范措施。

案例3 電動自行車因過錯致機動車一方人身損害,應予賠償——賀某訴李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李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逆向行駛,與賀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系機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賀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賀某無責任。司法鑒定意見認定賀某誤工期100日,營養(yǎng)期45日,護理期30日。賀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李某某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等各項損失。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李某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系非機動車。公安交管部門認定李某某駕駛非機動車逆向行駛,負事故全部責任,賀某系無責方。李某某因過錯侵害他人身體健康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賀某過錯程度、損害后果以及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危險程度、避險能力等因素,最終判決:李某某賠償賀某各項損失共計1.9萬余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我國電動自行車保有量大幅增加。電動自行車因輕便、快捷、自由度高等優(yōu)點成為很多人的出行選擇。同時,電動自行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數(shù)量也有所增加。盡管機動車具有高速、高風險特性,其駕駛人負有更高注意義務,但電動自行車駕駛人作為重要的交通參與人,亦應增強安全意識,遵守交通規(guī)則,共同維護道路交通秩序。本案判決判令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對機動車駕駛人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依法保護受害人人身權益,有利于引導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強化規(guī)則意識與風險意識,對構建權責清晰、安全文明的道路交通治理格局具有參考意義。

案例4 網(wǎng)約車交通事故造成乘客損害,網(wǎng)約車平臺公司應依法承擔責任——陳某某訴某科技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系某網(wǎng)約車平臺的經(jīng)營者。唐某某系網(wǎng)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乘客陳某某通過某網(wǎng)約車平臺預約下單乘坐唐某某駕駛的網(wǎng)約車。駕駛過程中,因唐某某操作不當,車輛撞向路邊護欄,造成陳某某右手粉碎性骨折。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唐某某在駕駛過程中操作不規(guī)范,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某科技公司賠償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人民幣26萬余元。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網(wǎng)絡預約出租汽車經(jīng)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網(wǎng)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本案中,陳某某通過某科技公司的網(wǎng)約車平臺發(fā)出出行信息,該平臺通過短信提示乘坐車牌號碼和聯(lián)系電話接受要約,可以認定雙方之間形成了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條、第八百一十九條、第八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某科技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在沒有證據(jù)證明陳某某的受傷是其自身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情況下,陳某某的損失應由某科技公司承擔。結合誤工費等賠償項目的計算標準,最終判決:某科技公司賠償陳某某各項損失共計23萬余元。

【典型意義】

近年來,隨著網(wǎng)約車行業(yè)的快速興起,網(wǎng)約車已成為社會公眾日常出行的重要選擇。網(wǎng)約車平臺公司作為承運人,應當保障乘客的乘車安全。本案判決認定乘客和網(wǎng)約車平臺公司成立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依法判令網(wǎng)約車平臺公司對車輛運營過程中發(fā)生的乘客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既合理認定事故責任,妥善處理事故糾紛,也督促網(wǎng)約車平臺加強安全管理,提升服務質量,為乘客提供更便捷、可靠的出行體驗,守護網(wǎng)約車安全運營底線。

案例5 路救基金墊付醫(yī)療費后,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王某訴劉某、某保險公司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案情簡介】

王某駕駛電動自行車與劉某駕駛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王某受傷。公安交管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王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劉某駕駛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事故發(fā)生后,依搶救中心申請,路救基金墊付王某醫(yī)療費19萬余元。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劉某、某保險公司賠償各項損失。本案審理過程中,路救基金管理機構請求法院對其墊付的醫(yī)療費一并處理。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我國設立路救基金的目的系為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醫(yī)療搶救費用,從而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救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路救基金先行墊付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據(jù)此,本案一并處理路救基金墊付醫(yī)療費后的追償問題,于法有據(jù)。最終判決:某保險公司賠償王某160萬余元;劉某賠償王某45萬余元;路救基金管理機構先行墊付的醫(yī)療費,由劉某投保的保險公司向其支付。

【典型意義】

路救基金是依法籌集用于墊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搶救費用的社會專項基金,其目的在于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在肇事機動車不明、未參加強制保險或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受害人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特定情形下,為受害人提供及時救助。路救基金管理機構基于其墊付行為,依法享有追償權。本案在路救基金墊付受害者搶救費用后,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中對路救基金管理機構的追償權訴請依法一并處理,不僅有利于保障路救基金的正常運轉,也有利于一次性解決糾紛、減輕當事人訴累,從而實現(xiàn)交通事故的快速、妥善處理。

案例6 非機動車違反交通信號燈通行的,應依法支持行政處罰——袁某訴某交警支隊、某區(qū)政府罰款及行政復議案

【基本案情】

袁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的路口,未按照機動車信號燈通行,因闖紅燈行為被交警查獲。某交警支隊對袁某作出罰款50元的處罰決定。袁某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某區(qū)政府復議后維持了處罰決定。袁某訴至法院,請求撤銷上述處罰決定。

【裁判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袁某駕駛非機動車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的路口,不按機動車信號燈通行,違反了上述規(guī)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某交警支隊的處罰決定及某區(qū)政府所作復議決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最終判決:駁回袁某的訴訟請求。

【典型意義】

各類交通參與人均應遵守交通規(guī)則,共同維護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在未設置非機動車信號燈和人行橫道信號燈的路口,非機動車和行人應當按照機動車信號燈的表示通行。本案判決明確非機動車駕駛人違反上述規(guī)定應予處罰,有助于督促各類交通參與人學習和遵守交通規(guī)則,營造全社會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良好風尚,也有助于行政執(zhí)法和司法形成合力,共同促推構建良好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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